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152号之一
申请人:***,男性,198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5220626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4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申请,因被申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