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0203执4550号 ?? 申请人:**,女性,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招远市。 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5220626X。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203民初92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于2022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289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员 孔 孟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 曲识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