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6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88号天安数码城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5220626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3-17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户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271913.5元,已执行到位504030.77元。综上,被执行人青岛碧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