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宁,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东庄村东首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5427499X。
法定代表人:张恩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庆,山东德衡(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江市东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三环路3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570800X6。
法定代表人:胡冰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文东,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与被告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江市东恒纺织有限公司、孙文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