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宁,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东庄村东首2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5427499X。

法定代表人:张恩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庆,山东德衡(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江市东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三环路3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570800X6。

法定代表人:胡冰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炯、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文东,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与被告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江市东恒纺织有限公司、孙文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