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5418号
申请人: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山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2611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542749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34903.8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华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4903.8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富迪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