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55号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飞,系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系员工。
被告: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B。
法定代表人:陈晓。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邰越群
审判员  葛 钧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逸橦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