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异33号
异议人: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
委托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廊坊城南医院,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
本院在审理**与邢士江、廊坊城南医院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邢士江、廊坊城南医院名下2,0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函。本院依申请查封了廊坊城南医院院内的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异议人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解除对廊坊城南医院院内属于其公司的NeuViz128型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以下简称CT)(包括配套设备心电监护仪、稳定电压、监护仪推车、工作站、操作台)的查封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称,异议申请人与廊坊城南医院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编号为20200701的《CT机购销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份,廊坊城南医院购买异议申请人的CT机一套,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50万元,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款9万元,剩余设备款531万元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每月30日付设备款9万元,廊坊城南医院要求开具足额发票时一次性支付设备款54万元,剩余设备款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第60个月还清。在廊坊城南医院未付清全部货款前,CT机的所有权归异议申请人。合同实际履行中廊坊城南医院仅向异议申请人支付了10万元定金、要求异议申请人开具足额发票时支付了设备款54万元,共计支付设备款64万元,尚有486万元设备款未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CT设备的所有权归异议申请人。2021年3月1日,廊坊城南医院向异议申请人送达了《通知函》,廊坊城南医院认可CT机所有权归异议申请人,告知异议申请人CT机被贵院查封、及时向贵院提出异议,并与廊坊城南医院协商取回CT机及配套设备。2021年8月3日,异议申请人向廊坊城南医院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廊坊城南医院已收悉。根据《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CT机及配套设备的所有权当然归异议申请人所有,鉴于以上事实,贵院查封所有权归异议申请人的CT机及配套设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提出此申请,请贵院依法解除对CT机及配套设备的查封。
异议人为证明上述异议,向本院提交了《CT机购销合同书》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发票及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七份。
本院查明,**与被告邢士江、廊坊城南医院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邢士江、廊坊城南医院名下2,0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函。本院依申请作出(2021)冀1002执保1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邢士江、廊坊城南医院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查封了廊坊城南医院院内的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并制作相应的查封财产清单送达案件当事人。2021年10月25日,异议人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城南医院签订的《CT机购销合同书》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廊坊城南医院支付设备定金10万元、设备款54万元,共计支付64万元,剩余设备款尚未支付,《CT机购销合同书》中约定在买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CT的所有权归卖方,买方只拥有CT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享有处分权,因此该医疗设备应认定为异议人所有,故应对涉及异议人所有的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予以解除查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河北世纪中博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的查封措施。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马甄红
审判员  韩小兵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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