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荣家具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吉荣家具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7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6号报业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荣家具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对火灾损失做出的核损情况表与三方确认的毁损物品清单存在较大差异,并未将毁损物品逐项核损;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但2017年11月1日至17日的无账面余额记载,仅依据增值税发票等确认账面余额证据不足。重审时应当通过补充鉴定、重新或者补充举证、质证等方法进一步予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