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2655号
原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县樊营社区26#楼西单元13楼东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5元,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