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111民初2449号
原告***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訾胤,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西山万达广场*幢*层。
委托代理人闵泽帅,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生,***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海口市琼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吉雄,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生,***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麒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辉,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96号名仕银航小区办公楼**层*****号。
委托代理人熊亚泽,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艾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彪,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84号名仕银航小区办公楼*幢*单元*层***室。
委托代理人金艳,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生,云南艾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财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理智,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96号名仕银航小区办公楼*层。
委托代理人宗艳,女,傣族,1986年12月11日生,云南财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优比特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德鼎,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号祥鹏航空大厦*层。
委托代理人丁腊梅,女,汉族,1985年2月3日生,昆明优比特会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隆瑞飞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伟。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周弘,男,汉族,昆明隆瑞飞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刘洪飞,男,满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云南科智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保,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日新村点睛名苑*栋*单元*层***号。
委托代理人陈若晶,女,汉族,1994年12月4日生,云南科智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赛诺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令狐霄宇,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东寺街**号玉带商住楼*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李雷琪、钱思嘉,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红河久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东联村科技文化中心。
委托代理人马立颖,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孔睿,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昆明巫家坝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张小龙,项目经理。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号。
委托代理人石樱,男,汉族,1992年1月29日生,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昆明巫家坝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经理部员工,住长沙市开福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卿,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号祥鹏航空大厦***楼。
委托代理人张君,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生,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润,女,汉族,1992年11月25日生,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万华圣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锡科,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经开路*号昆明科技创新园*******室。
委托代理人赵磊,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生,云南万华圣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云油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龙。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黄基业,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云南云油坊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达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雷,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96号名仕银航小区办公楼**层。
委托代理人刘志娟,女,汉族,昆明达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诉被告云南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云南艾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鑫公司”)、云南财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海公司”)、昆明优比特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比特公司”)、昆明隆瑞飞机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瑞公司”)、刘洪飞、云南科智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智公司”)、昆明赛诺联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公司”)、红河久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昆明巫家坝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三公司”)、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云南万华圣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云南云油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油坊”)、昆明达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刘洪飞及其他第三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云油坊、达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鹏航空诉称:原告祥鹏航空与被告麒顺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祥鹏大厦租赁合同》,后于2015年8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同日办理了祥鹏大厦使用权移交通知书,原告于当日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自2017年1月起开始拖欠房租。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公证方式向被告住所地送达了解除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协议的函件,但被告至今既未支付房租,也未将房屋交还原告。诉请判令:确认原、被告已于2017年9月22日解除《祥鹏大厦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判令被告立即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原告,支付租金4,612,418.64元,赔偿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5日的实际占用损失5,636,515.9元及利息267,734.51元,滞纳金858,353.44元。
原告祥鹏航空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祥鹏大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祥鹏大厦使用权移交通知书,欲证实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原告履行合同的情形;2、公证书,欲证实原告祥鹏航空通知被告麒顺公司解除合同及送达通知的情形;3、原、被告之间的往来工作函,欲证实原告祥鹏航空向被告麒顺公司追索租金的情形。
被告麒顺公司质证并答辩称:被告麒顺公司承租祥鹏大厦后对承租物业投资装修,虽原告存在逾期交付租赁标的物,在被告欠租时向次承租人发出公告,造成被告收取租金困难,但被告麒顺公司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向原告方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装修损失等)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麒顺公司针对其质证及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十三名第三人陈述:第三人均系与被告麒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现租赁期限届满,不再续租;二是租赁期限未届满,但不欠付被告麒顺公司租金;三是尚在租赁期间,但因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无法确定所欠租金如何缴付,向哪一方缴付。请求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承租权。
十三名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的凭证。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祥鹏航空与被告麒顺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祥鹏大厦租赁合同》,由原告祥鹏航空将其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春城路296号祥鹏航空大厦第三层至第十一层及地下车库一层出租给被告麒顺公司用作商业及办公使用,租期二十年,定金伍拾万元,合同另约定了租金的计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双方于2015年8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同日办理了祥鹏大厦使用权移交通知书,原告祥鹏航空于当日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被告麒顺公司使用。被告麒顺公司自2017年1月起开始欠付租金,截止2017年9月22日,应付租金10,505,624.11元,实际支付租金5,827,948.70元(含已付定金500,000元)。原告祥鹏航空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公证方式向被告麒顺公司送达解除双方之间房屋租赁协议的函件,但被告麒顺公司未将租赁物移交原告祥鹏航空。
被告麒顺公司承租祥鹏航空大厦之后,转租给第三人艾鑫公司等十三名第三人使用。截止庭审之日,查明的十三位第十三人的使用情况及租金交付情况如下:
1、艾鑫公司,租期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8日,已向被告麟顺公司付清租金,于2018年9月28日交还场地;
2、财海公司,租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已向被告麒顺公司交付两年租金至2018年7月31日;
3、优比特公司,租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已向被告麒顺公司交付一年租金至2018年8月31日,现尚在使用期间;
4、隆瑞公司,租期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已交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租金到被告麒顺公司,现尚在使用期间;
5、刘洪飞,租期自2017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按季度交纳两个季度的租金至2017年11月到被告麒顺公司,现尚在使用期间;
6、科智公司,租期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已向被告麒顺公司支付租金至2018年8月31日;现尚在使用期间;
7、赛诺公司,租期自2018年9月30日,已将租金付至被告麒顺公司;
8、久久公司,租期自2018年9月13日,已将租金付至被告麒顺公司;
9、中交三公司,初始租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后续租,租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10、中茶公司,租期自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现租期届满已搬离,租金已付清至被告麒顺公司;
11、万华公司,租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现尚在使用中,已支付部分租金到被告麒顺公司,2017年尚欠租金70,000元未付,2018年以后的租金未付;
12、云油坊,租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现尚在使用中,未支付过租金;
13、达领公司,租期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向已被告麒顺公司付清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现尚在使用期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麒顺公司的申请,委托昆明帮克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昆明市春城路296号祥鹏大厦主张的装修进行残值鉴定。因被告麒顺公司未预缴鉴定费,昆明帮克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委托做退件处理。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麒顺公司提出尚有昆明悦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麒顺公司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经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至今尚未入住,昆明悦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搬离,均未在审理期间实际占用涉案租赁物祥鹏航空大厦,故决定不通知上述两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祥鹏航空与被告麒顺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祥鹏大厦租赁合同》及2015年8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实际履行。被告麒顺公司在承租祥鹏航空大厦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租人义务,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出租人原告祥鹏航空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祥鹏航空于2017年9月22日行使解除权依法成立,同时,合同解除后,原告祥鹏航空仍有权要求被告麒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祥鹏航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麒顺公司辩解原告逾期交付租赁物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解被告麒顺公司因履行合同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解除合同势必造成被告损失,亦因其怠于承担举证责任,本院不在本案中裁决。被告麒顺公司将承租标的物祥鹏航空大厦转租给十三位第三人,第三人系通过合同行为合法取得使用权,原告祥鹏航空与被告麒顺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应影响第三人的经营使用权,但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第三人应向原告祥鹏航空支付之后的租金。判决确定前的第三人尚未支付至被告麒顺公司的租金,亦应支付到原告祥鹏航空,以扣减被告麒顺公司应付租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与云南麒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祥鹏大厦租赁合同》以及2015年8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行使解除权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成立;被告云南麒顺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将祥鹏大厦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移交给原告***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云南麒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租金4,612,418.64元,滞纳金858,353.44元,利息损失267,734.51元;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5日的实际占用费5,636,515.9元,上述合计11,375,022.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4元,由被告云南麒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
审 判 长 朱 蓉
人民陪审员 周蓓蕾
人民陪审员 吴兰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