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152号之一
原告:寿光市恒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半岛物流城A8-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717P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新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商务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CBYE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寿光市恒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寿光市恒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恒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5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0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雪
书 记 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