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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005号 原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一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1300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东街**商务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CBYE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均由原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