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保1020号
**;***、***、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11285元,开户行、账户:中国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6132****4565,实际冻结4112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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