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691号
原告: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后戈庄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67622E。
法定代表人:张晓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伟,江苏承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园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79144082L。
法定代表人:包全鉴。
原告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2元,由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