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94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8957611D,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京,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16724Y,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89号昊泰明慧园A栋22-2号。
法定代表人:曹春林,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9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3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16日,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提前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提前解除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320元及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