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942号之二
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8957611D,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西利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蒙姣,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16724Y,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89号昊泰明慧园A栋22-2号。
法定代表人:曹春林,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友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元,保全费3832元,合计9044元(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双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铭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