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97391258M。
法定代表人:杨少兵,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佳配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57341576(1-1)。
法定代表人:毛志群,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金额尚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同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