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鑫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405号

申请人:河北鑫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28号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南院103-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3463170G。

法定代表人:张建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峰,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沙沙,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97391258M。

法定代表人:杨少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鑫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鑫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鑫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函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鑫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热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00000元价值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海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胡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