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5民初1166号
原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县康庄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6652720271。
负责人:李立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鸿路20号新太阳工业城第11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2631445K。
法定代表人:梁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县发展和改革局与被告东莞市***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县发展和改革局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县发展和改革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春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建慧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