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艾瑞科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县发展和改革局与东莞市某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5民初1166号

原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县康庄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56652720271。

负责人:李立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鸿路20号新太阳工业城第11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2631445K。

法定代表人:梁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县发展和改革局与被告东莞市***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县发展和改革局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县发展和改革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春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建慧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