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新鸿路20号新太阳工业城第117座。
法定代表人:梁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1月1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94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4593.1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22.10元及财付通存款9635.59元,以上执行款合计11257.69元,扣除执行费69元后,余款11188.6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HJ××××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3月7日止。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红奎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卢嘉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