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拘 留 罚 款 决 定 书
(2023)陕0928司惩46号
被拘留、罚款人:***,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