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艾绅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区科技区十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艾绅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4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80元,减半收取计111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 |
审判员 | ** |
审判员 | 冯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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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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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董淑芳 |
书记员 | 颜靖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