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欧***(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31K。
法定代表人:CharlesToddLauder,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发路3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X。
法定代表人:胡健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力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759。
法定代表人:范俊。
上诉人艾欧***(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麦斯卫厨公司)、中山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4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艾欧***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被告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被告***中国电器公司提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案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并未实施任何宣传或共同宣传行为,也未实施组织虚假交易等帮助行为,宣传发生场所、产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通过主观上仅有对于商家交易提供不动产租赁和管理服务的意图,而没有共同实施宣传行为的故意,本就不是虚假宣传诉讼的适格被告。此处认定的必要性,是在于对被上诉人虚设管辖连接点规避管辖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10号民事裁定中指定:“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当被告是否适格将直接决定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就对该被告是否系适格被告进行审查。”因此,既然本案将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作为管辖成立的唯一连接点,那么就应当审查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其次,关于原审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本案中属于起诉受理要件问题,原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综上所述,本案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该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同时,本案原审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诉讼不具备起诉受理要件,可以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裁定驳回起诉。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多起民事、行政诉讼纠纷,被上诉人相关诉讼主张在本案受理之前,已经在另案诉讼中作为答辩意见提出,且已经过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中重复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实属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史麦斯卫厨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艾欧***公司、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在本案中构成共同侵权,被上诉人从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处购买了侵权产品,向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支付了货款,证明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另外,史麦斯卫厨公司主张虚假宣传海报张贴在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经营的商场。因此,史麦斯卫厨公司认为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所在地属于侵权行为地,艾欧***公司、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存在共同侵权,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二、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予审查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辖终159号裁定中明确“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被告不适格的异议理由,应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案件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原受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有关其他被告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是否属于共同被告等,可以将其留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具体到本案,从公证书中可以反映本案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作为商户开具收银单并收取货款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并且涉案的虚假宣传海报也在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经营的场所内,故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能够被确认为本案的侵权者之一,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需要审查主体资格问题。三、被上诉人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滥用诉权的恶意,相反,艾欧***公司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故意。综上所述,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山市,并有相关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史麦斯卫厨公司在一审中提起的诉求、诉因和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从史麦斯卫厨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侵权产品在广东省中山市×××××××红星美凯龙中山港口商场销售和宣传,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原审被告中山红星美凯龙公司的住所地同样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因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既是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也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艾欧***公司提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意见,可以留待本案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
综上,上诉人艾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