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辖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发路3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胡健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铭成采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北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坤壮,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铭成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6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之前纠纷中已选择霸州市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现在判决生效后重新变更管辖法院,没有依据。案件涉及被上诉人对之前终审判决的部分否认,被上诉人向文安县法院重新起诉主张系程序违法,文安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从诉讼便利及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更为适宜。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居间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乙方为被上诉人廊坊铭成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为河北省文安县新镇镇北街村村北。现被上诉人依该合同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诉讼管辖约定明确,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依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上诉人所称的(2018)冀1081民初4978号民事案件中,上诉人参与诉讼,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另,4978号民事案件中,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费支付条件的部分未成就,法院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王荣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