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4811号
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G。
法定代表人:吴丰礼,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灏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龙甲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124。
法定代表人:李听春,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正,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发路3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X。
法定代表人:胡健中,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秉红,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系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山市晨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8X1。
法定代表人:杨全,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系中山市晨晖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龙甲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追加了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晨晖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96.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