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民初12186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胡健中,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广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