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8民初1742号
申请人:河北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东名阳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199号玫瑰东郡一期2幢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河北乾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先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