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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中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27财保104号
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红霞
书记员  范炜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