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46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学,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合,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邯郸市复兴区邯兴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河北中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北中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并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审中发现新的事实情况,本案暂无诉讼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金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鲁
书 记 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