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市运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申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8593号
原告:郑州市运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53医院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申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霞。
原告郑州市运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申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郑州市运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运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