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82执10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润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界首市中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82202748W。
法定代表人:袁桦
被执行人:**,男,1978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界首市润安机械有限公司,住界首市西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75744756B。
法定代表人:魏芹
被执行人:王艳,女,1980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润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润安机械有限公司、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王艳名下位于界首市天安路36号国祯广场6#楼402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界首市第不动产权0002950号】、界首市天安路36号国祯广场6#楼403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界首市第不动产权0002951号】、界首市天安路36号国祯广场6#楼404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界首市第不动产权0002952号】房产三处。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282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应学华
审 判 员 沈 震
审 判 员 王 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冰冰
书 记 员 刘纳纳
附相关法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