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民初1271号之一
原告:界首市润安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75744756B(1-5)。
住所地:界首市西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户籍地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润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润安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润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润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界首市润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