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荆门中知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1号楼1-5内3层3029。
法定代表人吕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门四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荆门市长宁大道8号数码广场B座70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四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红艳
代理审判员邱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