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明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

某某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江西昇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民初2318号
申请人:***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560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如,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昇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465922X1。
法定代表人:熊焰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
申请人***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昇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366栋01室房屋1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镇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昇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自愿为申请人***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366栋01室房屋1套(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镇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