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民初2318号之一
原告:***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560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如,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江西昇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465922X1。
法定代表人:熊焰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昇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找到、起诉江西昇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16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136元,由原告***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和自动门控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17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章定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