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民申1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锦辉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1-5号楼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02MAOWHYFH61。
经营者:张晓云,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该经销处雇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宇,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再审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锦辉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锦辉经销处)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雪公司)、原审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4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辉经销处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货款数据有误。涉案合同因乙方未在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已自动失效。涉案合同仅有锦辉经销处公章,没有经营者张晓云本人的签名,应属无效合同。《代理合同》与《保证合同》相互矛盾,说明锦辉经销处并非真正的代理商。《代理合同》显失公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查明,涉案代理合同由锦辉经销处盖章签订且已实际履行,现锦辉经销处提出其不是真正的代理商、合同无效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樱雪公司原审提供的证据显示锦辉经销处盖章确认截至2018年7月底尚欠樱雪公司的货款516586.06元,与2018年8月、9月的欠款合计共525249.21元,锦辉经销处及张宇未提出异议,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锦辉经销处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锦辉物资经销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令生
审判员 管晓明
审判员 徐学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