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牌橱柜电器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46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牌橱柜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风岗镇三联村锦龙又一城一期20号楼122商铺。
经营者:***。
被告:***,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牌橱柜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认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经登记字号为东莞市***牌橱柜电器商行,故在诉讼中应以该字号为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