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155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59526H。
法定代表人:李荣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1384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损失赔偿款280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4元。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主要金融机构、市场监督管理、车辆管理及不动产管理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冯文俊
执行员 吴锦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