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2397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婷,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179-1。
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雪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樱雪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雪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锋华
审判员  谢湘云
审判员  方振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嘉瑜
陈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