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973民初3262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精神损失2000元,共计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在华润万家(东莞塘厦万科生活广场店)电器部内购买了规格型号为CXW-238-H1806(B)的樱雪牌油烟机,生产者为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4日中午12时许,原告在家炒菜时,该油烟机前方的玻璃面板突然“嘭”的一声爆裂,把原告及家人吓一大跳,玻璃碎片散落在厨具及灶台各处。原告当日拨通被告售后服务电话400****-3388,告知被告其产品因质量问题发生爆裂,询问被告如何处理该事故,并提出双倍赔偿购买该油烟机的费用。被告告知原告其购买的该油烟机已过质保期,需原告自费维修。10月24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售后服务人员发送油烟机玻璃炸裂图片,被告相关人员以原告无法提供购买凭证为由拒绝赔偿。2023年10月26日,原告向中山12345投诉该油烟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维护原告消费者权益。南头镇市场监督局于11月3日受理该投诉事项,并对原告及被告进行调解。11月23日原告被南头镇市场监督局告知被告仍然拒绝赔偿诉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西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生产的油烟机玻璃面板突然炸裂,存在危及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给原告造成巨大心理阴影,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因该油烟机为被告所生产,玻璃面板炸裂已经构成产品缺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樱雪抽油烟机销售出库单、抽油烟机图片、付款凭证。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提供相关购买凭证证明其使用的油烟机是被告生产的“樱雪牌”油烟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退一步讲,即使案涉油烟机是被告生产,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瑕疵,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应就产品缺陷导致其损害的侵权事实予以举证,即原告应先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了损害事实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生产者的责任才能构成。现在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玻璃面板爆裂系属于产品自身瑕疵或缺陷造成,由于原告称其炒菜时玻璃面板爆裂,故不能排除炒菜时因油烟温度过高而引起爆裂的情况。原告提供的照片无法判断爆裂的具体原因,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原告并未产生损失。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其造成损失,原告诉请经济赔偿及精神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案涉产品质保期为一年,产品已使用三年多,已过质保期,在协商时,被告表示愿意免费提供配件维修处理,但原告不同意,坚决要求被告3到5倍赔偿,原告诉请不合理。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樱雪产品保修卡。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在华润万家(东莞塘厦万科生活广场店)购买型号为CXW-238-H1806(B)的樱雪牌油烟机一台。于2023年10月24日中午12时许使用过程中,油烟机前方的玻璃面板发生爆裂,并提交了证据拟证实。
原告提交销售出库单,销售出库单抬头为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显示,2020年1月19日,原告在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购买吸油烟机一台,备注华润万家塘厦店,同时购买铂金锅具两件套1套。
支付凭证,显示2020年1月18日,原告通过商品条码支付向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塘厦迎宾店支付1699元。原告主张该款项即为购买上述吸油烟机及锅具的款项,锅具系购买吸油烟机赠送,总价格2700元,原告另用1000元购物卡抵扣货款。
照片,贴有能效标识的吸油烟机前玻璃面板爆裂,玻璃散落在灶台。能效标识显示该吸油烟机生产者为被告,规格型号为CXW-238-H1806(B)。
被告抗辩称原告购买的吸油烟机已经过保修期,并提交吸油烟机类产品的保修卡列明“本公司所有产品均实行一年保修期(商用除外),……,保修期内的产品将负责免费维修”。
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举证销售出库单抬头为被告,列明的产品与原告提交照片中玻璃面板爆裂的吸油烟机型号一致,结合原告购买记录及现场照片情况,原告主张案涉爆裂的吸油烟机即为其在被告处购买的吸油烟机,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第5部分:吸油烟机》规定吸油烟机安全使用年限为8年,原告2020年购买吸油烟机,使用三年多即发生玻璃面板爆裂,导致该油烟机无法继续使用,未达到安全使用年限,被告抗辩称原告使用吸油烟机可能导致温度过高引起爆裂,但未提交任何凭证予以证实,且吸油烟机本身就应当具备高温环境工作的品质,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案涉吸油烟机玻璃面板爆裂造成的损失。至于损失认定,原告主张其支付2700元购买案涉吸油烟机,但仅提交支付凭证1699元,主张另外抵扣购物卡1000元,未提交任何凭证。被告则称该吸油烟机的供货价为853.6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经京东平台、天猫平台查询,樱雪牌吸油烟机价格在500多元至2700多元之间。原告举证亦不足以认定其另外支付1000元,结合樱雪牌吸油烟机当前零售价,本院酌情支持被告赔偿原告吸油烟机损失1699元。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99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