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圣集团有限公司

鼎圣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电森源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号财保44号
申请人江苏华电森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鼎圣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华电森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电森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圣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电森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亚平
法官助理 何满之 书 记 员 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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