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圣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4681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对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14行中“南通公司”补正为“南通建工”; 二、(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21行,第九页第9、21、22行,第十四页第19、20行中“鼎圣电气”补正为“鼎圣公司”; 三、(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11行、第十二页第21行中“监理单”补正为“监理单位”; 四、(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9行中“南通建工司”补正为“南通建工”; 五、(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22行中“南通建工集团公司”补正为“南通建工”; 六、(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2行中“建立单位”补正为“监理单位”; 七、(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4行中“2000元”补正为“120000元”; 八、(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第7行中“提供相关工程报验资料”补正为“未提供相关工程报验资料”; 九、(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七页第7-8行中“参照合同违约金条款逾期竣工损失”补正为“参照合同违约金条款确定逾期竣工损失”; 十、(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七页第21-22行中“《城乡规划法》”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一、(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八页第20-22行中“本诉案件受理费66893元、鉴定费2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893元,由南通建工负担47053.7元,由鼎圣公司负担28839.3元”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66893元、鉴定费12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893元,由南通建工负担120213.7元,由鼎圣公司负担73679.3元”; 十二、(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七页落款处“人民陪审员唐飞人民陪审员常本林”补正为“人民陪审员陈永海人民陪审员夏香”。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陈永海 人民陪审员  夏 香
法官 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施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