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圣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4682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对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鼎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8)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20行、第七页第12行中“鼎圣电气”补正为“鼎圣公司”; 二、(2018)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20行中“南通公司”补正为“南通建工”; 三、(2018)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1行中“研发公司”补正为“研发大楼”; 四、(2018)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14行中“鼎盛公司”补正为“鼎圣公司”; 五、(2018)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16行中“提供相关工程报验资料”补正为“未提供相关工程报验资料”; 六、(2018)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第6行中“监理单工程师”补正为“监理工程师”; 七、(2018)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五页第20-21行中“参照合同违约金条款逾期竣工损失”补正为“参照合同违约金条款确定逾期竣工损失”; 八、(2018)苏118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六页第5-6行中“《城乡规划法》”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陈永海 人民陪审员  夏 香
法官 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施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