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圣集团有限公司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与鼎圣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173号
申请人鼎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资产53万元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圣羽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