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359号
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82元,减半收取13291元,由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潘 俊
人民陪审员 陈阿江
法官 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