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圣集团有限公司

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2721号之二
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6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海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62元,由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肖丽容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