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圣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圣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鼎圣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983071832,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科技产业园裕兴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梓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连,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峰,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鼎圣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99元、鼎圣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06元退还。
审判长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