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55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亚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石皮巷2号。
法定代表人:许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1512。
法定代表人:詹雪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
法定代表人:吴国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荣益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环镇北路6号18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侯子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荣益新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5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宁支行账户3205××××1084人民币87000.00元。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