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554号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C333G56。
法定代表人:陈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6373946B。
法定代表人:吴亚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石皮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57027。
法定代表人:许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1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X431P。
法定代表人:詹雪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5DT3H。
法定代表人:吴国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荣益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环镇北路6号18号楼-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1JHP6XE。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2093331P。
法定代表人:侯子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荣益新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1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荣益新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87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荣益新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87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