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22民初2680号
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公司)与被告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宏,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应设备总价款为1307800元,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2800元未付。
双方约定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到货部分货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通电完,买方向卖方支付至总货款的95%;余款5%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自本工程竣工验收正式送电之日起贰年。2018年1月20日,被告已经对原告供应的设备验收完毕,并进行了交接,至今已三年有余。被告称2018年7月涉案小区有部分房屋已经有人入住,涉案楼盘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供应的设备尚未投入使用。涉案楼盘未能竣工验收通电完毕的责任不在于原告,原告供应的设备未能投入使用的责任,也不在于原告,涉案楼盘何时能竣工验收尚不确定,由原告一直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有失公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货款26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原告广天公司与被告绿地公司签订《中牟大孟镇堤头社区项目干式变压器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本合同由绿地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广天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工程名称中牟县堤头社区项目干式变压器采购工程,工程地点中牟县大孟镇雁鸣湖与高尔夫路交叉口西北角,工程内容干式变压器购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整,¥1280000元,交货时间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交货方式按买方通知要求分批送货至指定地点并卸货。合同商务条款,买方绿地公司,卖方广天公司,设备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总价可作调整,1、买方签证的设备或元器件数量增减。2、买方签证后的设备或元器件型号变更。合同总价调整方式相应设备或元器件型号单价×相应型号变更数量。付款,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设备预付款;产品到场7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到货部分货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通电完,买方向卖方支付至总货款的95%;余款5%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承兑比例不高于总合同价30%)。质量与检验,设备到货后,买方应会同相关单位对设备初步检验,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应于15天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调试与配合,设备由买方指定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在安装、调试和启动过程中,卖方必须委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代表配合工作。质保期,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自本工程竣工验收正式送电之日起贰年。质保期之后,设备的正常寿命应在20年以上,卖方仍然应该提供及时的故障维修服务,质保期外更换零配件按生产厂家优惠价格收取。违约责任,如卖方延期交货,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按延期交货设备总价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时,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买方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时,应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但违约金不超过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应由买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017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报价表一份,主要内容为:原设计变更后差价27800元,上表为广天公司针对堤头社区项目干式变压器供货合同清单及报价,经绿地公司审核,上表内所列设备均为涉及变更后增加内容,相关报价符合最终中标单价。绿地公司同意并认同上述清单,本次增加设备总货款为27800元,付款方式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2017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甲供材料设备供货通知单》,通知原告送货,务必于2018年1月10日将中牟堤头社区项目干式变压器运输到现场并堆放到指定位置。2018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供应14台干式变压器。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供应14台变压器铜排。2018年1月17日,被告组织进行验收,2018年1月18日,被告在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盖章。2018年1月20日,被告在进场交接单上签字盖章。原告已经供货完毕,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总价款为1307800元。
2019年6月27日,双方补签《中牟大孟镇堤头社区项目干式变压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合同范围和条件,执行原合同《中牟大孟镇堤头社区项目干式变压器买卖合同》。原合同价款1280000元,变更后合同价款1307800元,变更后增加合同价款为27800元。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设备预付款;产品到场7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到货部分货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通电完,买方向卖方支付至总货款的95%,同时提供结算价款全额发票;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两年质保修期无质量问题,买方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承兑比例不高于总合同价30%)。其他条款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62800元未付。
被告称2018年7月涉案小区有部分房屋已经有人入住,涉案楼盘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供应的设备尚未投入使用。
一、被告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二十六万二千八百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广天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1元,由被告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刘吉昌
书记员 杨少聪